解析:
若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并未对此类案件做出起诉裁决,那么在此情况下是不可能会留下所谓的“案底”的。
当人民检察院完成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工作之后,如最终以不起诉的决定来终结该案件,那么人民法院也将无法再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犯罪记录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案底”,实际上是指涉事人员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