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时涉及到房贷问题,解决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夫妻之间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地产归属于两口子的共有财产,而没有偿清的贷款同样应当是夫妻双方所承担的共同债务,
因此,他们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其次,假设两个人都决定结束这段婚姻生活,那么这款未偿还的债务依旧需要夫妻俩共同负担。
然而,若是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彼此适当协商的话,亦可以由某位当事人全权负责还债;
最后,若在离婚之后,购买住宅的那一方无法承受房贷带来的压力,银行依旧享有权利向其原先的伴侣进行追讨。
已经交出住宅的一方若能够替代另一方去偿还银行房贷的话,这位代偿还者便有权向另一方索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