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的一年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原有的法人行为或协议:
首先是无偿转让公司财产的行为;
其次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再次是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的行为;
此外,对尚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公司债权的行为也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而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前的半年内,如果存在法定情节,且该行为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清偿,那么同样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