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民法院接收并审理涉及企业重整措施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成功结果。
如果有债权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选择的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程序的请求,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破产案后,在正式宣布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公司内部的股东或其出资额累加达到了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量的10%以上的出资者,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成功的重整,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