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赔偿标准如下:
1、医药费用:
以医疗费用发票中所列为准。
2、后期治疗费用:
需等待实际支出后进行单独核算或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评估请求。
3、营养补贴:
依照(2014年)安徽省省级机关出差费用管理规定,为每日100元人民币。
4、餐饮维修费用:
参照(2014年)安徽省省级机关出差费用管理规定,为每日100元人民币。
5、护理费用:
按照每日101.6元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某些特定部位的七级残障患者需要依靠护理服务,那么其护理依赖程度通常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仅限于日常生活中的部分护理需求,故护理费用需按每日101.5元人民币乘以每年365天再乘以20年再乘以40%(此乃法官在裁决中酌情决定的比例)。
6、误工费用:
以伤者自身工资水平乘以误工期间的具体月份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