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担保人有权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倘若担保人由于受到一方或者第三方的欺诈行为而提供了担保,那么这时,担保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撤销这份担保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担保是在被他人胁迫之下达成的,担保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担保协议;
最后,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并请求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此时,作为担保人,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担保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