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遗产管理机关的主要责任在于:
首先,这一责任可能由立嘱者本人承担;
若无明确遗嘱执行人,则继承人们应尽速选出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员;
倘若继承人们未能适时推选出适当的遗产管理人员,他们将需共同承担此项职责;
如果出现无人继承或所有继承人都选择放弃继承的情况,那么被继承人在世时的寓居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将有义务担任遗产管理机关。
对于遗产管理人员的选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