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务关系中所涉及到的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幸离世,作为雇主应担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丧葬费的具体数额,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至于死亡赔偿金,则需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便会相应减少一年;
若受害者年满七十五周岁,则仅需按五年计算。
此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根据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确定。
如果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那么计算年限将截至其十八周岁为止;
如被抚养人已无法从事任何劳动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计算年限为二十年。
同样地,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被抚养人,其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便会相应减少一年;
若受害者年满七十五周岁,则仅需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