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与物之权特性相异之处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所主张之权利性质及实现条件各不相同。
债乃请求权之代表,债权人为实现其自身合法权益,需通过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之请求方能实现;
然而,物权则为支配权之象征,无需征得他人同意便可直接行使权利。
其次,二者设立方式亦有所差异。
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得以根据个人意志自由设定债权;
然而,对于物权而言,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创设,同时也禁止对物权具体内容进行变更。
最后,二者权利性质存在显著差别。
债属于相对权范畴,而物权则属于绝对权之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