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铁路用地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平原道路的铁路路基高度如果低于三米,双轨线路则需要从线路中心开始,两侧各保留三十米的地面使用权,而单轨线路则是以轨道中心为起点,两侧各保留二十米的面积作为铁路用地。
另外,铁路桥梁两端也应分别预留出六十米的用地空间;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损毁但仍未进行修复或者是已经确定但还没有铺设铁轨的路段,这些土地都应当按照原始边界加以保护,但是在不妨碍原有的工程建设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加以利用进行生产活动。
当铁路再次启用这段面积时,将立即予以回收。
此外,铁路方在决定重新使用这片土地之前,有责任在播种前预先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工作。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