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适用的三项具体解决方案:
首先,土地使用权限应该得到适当的拓宽。
其次,若该土地已不再具备其最初设定的功能或目的,国家有权依法回收土地及地面建筑,并为相关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
最后,如果使用方提交了续期申请,但未能获得法律许可(例如,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予以收回),那么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对于地面上的房产,则会根据收回时的剩余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