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当事人查询及复制卷宗资料方面所做出的明确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文件以及相关材料,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之外,其余的一般情况下均应向公众开放。
当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利提出查阅执行卷宗的请求时,只要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便可依据相应的规定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执行卷宗的正卷之中的所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