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一缓二”即指对罪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该有期徒刑并非需立即加以执行,而是给予罪犯二年的缓期执行期。
在此期间,罪犯需接受观察与考验,若未出现任何新的违规行为,则原先所被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可予以撤销并免于收监执行。
然而,若在这两年间再次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便需立即履行原有的12个月有期徒刑收监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累犯是无法获得缓刑批准的,
因此,被判定为判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并不属于累犯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