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非法制造证据并依法向公诉机关进行报案事宜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任何形式的案件报案、指控或举报行为均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实现。
其次,对于接受口头报案、指控和举报的公诉调查人员,他们有责任应将接收到的信息详细记录成笔录,且在经过宣读确认无误之后,必须要求报案人、指控人和举报人亲自签署或加盖个人印章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