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纠纷中取得胜利然而对方仍然拒不履行其义务时,可依据法律程序向相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请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及裁定,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亦可由审判员将案件移交执行员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