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禁并不必然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其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公诉审判环节均可自由选择是否寻求律师协助参与刑事诉讼过程。
其中,法律明确指出,自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者接受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然而在此期间内,仅能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具体来说,1、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之时,有义务向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2、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天之内,亦须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并非拘禁之后立即需要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亦可选择在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案件时再行聘请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