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送养与收养手续办理,则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及抚养义务仍属于其血缘上的亲生父母,他们有权主张索回该权利;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双方达成共识,且还须承担对他人抚养子女的相应费用。
反之,若已完成合法的登记手续,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收养关系即刻生效,一般情况下无法收回;
这也意味着亲生父母仅能享有探视权益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