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对审讯环节进行影像记录。
当公民主动提供证据或向警方报告犯罪行为时,如扭送、报案、控告以及举报等情形;
亦或犯罪嫌疑人自行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均应及时地接收相关信息,了解具体情况,并且进行详细记录。
在此过程中,需制成纸质笔录,经过仔细比对确认无误之后,方可要求扭送人员、报案者、控告者、举报人和自愿投案者签署其姓名并留下手印。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对相关对话进行录音或录像,以备后续取证使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