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凡在工作中遭受伤残的员工,其伤残等级若从一级至十级不等,则需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依据其个人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1.一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27%;
2.二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25%;
3.三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23%;
4.四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21%;
5.五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18%;
6.六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16%;
7.七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13%;
8.八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11%;
9.九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9%;
10.十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7%。
此外,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员工,还将按月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具体数额同样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参考,并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发放:
1.一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
员工本人工资×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