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争议事项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法院管辖权的情况,通常被视为无效的处理方式。
然而,这种规定并非绝对,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另外,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及继承等相关领域的争议,以及涉及到行政事务的争议,即便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仲裁条款达成了共识,此类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并不符合仲裁制度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