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银行关于铲除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中,对由于此类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由涉足于非法金融业务的相关机构承担起全面清理及清偿的责任。
一旦针对非法金融机构的取缔决定得到公布,便应由该机构的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承担起组织清理清退其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若以上三者均不存在,则由非法金融机构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清理清退工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