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判过程的整体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首先是庭审开始时由法官宣布进行开庭;
其次是法庭调查环节,其中包含了当事人自我陈述以及对证据的举证和质证等重要环节;
接下来便是进入至关重要的法庭辩论环节,该环节遵循着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之后再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互辩。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环节中,辩论的核心内容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
紧接着,法庭可能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若得到肯定答复,那么便可暂停庭审,进行调解工作。
反之,若当事人拒绝调解,那么便将直接进入到宣判环节;
最后,便是宣判结果的公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