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车辆维修完毕之后,倘若理赔款项尚未到位,则保险公司通常需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伤员病历以及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资料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若伤情构成残疾,还需提供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以便评估其应得的赔偿额度。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只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理赔操作。
诸如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陪护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用、辅助器材、器具等多种类型的费用皆包含于保险理赔范围之中。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