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未能及时遵照检察机关的传唤指示,应有以下对应举措:
首先,应当立即向检察机关披露无法按期赴约的具体缘由,倘若所述理由并不合理,检察机关有权强制执行传唤。
其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传唤的时限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
然而,在案件情况特别严重、错综复杂,以至于必须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的情况下,传唤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