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纯的说,仅仅依靠指纹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这是不被允许的。
尽管指纹鉴定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由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士基于特定技术方法得出的权威性结论,对于案件侦查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指纹鉴定对于案件性质的判断以及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和证明力度,都无法达到绝对的程度。
在实际情况下,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将其视为定罪所需的证据之一。
因此,仅凭指纹鉴定结论而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是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