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若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之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获取相应价款,而该款项对于多位债权人具有优先偿还之权益时,则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优先受偿;
反之,如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则应当遵循执行法院所采取执行措施的实施顺位,按照此序进行偿付。
另外,倘若在执行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在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便应根据各债权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受偿额度。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