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对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犯罪情节的因素包括:
首先,该行为涉及到为超过三名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或支持;
其次,支付结算的总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犯罪分子提供了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资助;
第四,在该犯罪行为中获得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参与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而遭受过行政处罚,并且在后来的时间里又再次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第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应当视为重大犯罪情节。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