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印章保管员因个人管理疏忽导致印章遗失或者损毁,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若发现未经备案审批的滥用印章行为,或未按照合法批准的权限范围使用印章,经查实后应立即采取行政措施给予严惩,对于由此给企业带来的经济以及声誉损害,应负担全部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本公司特授权相关部门的特定人员担任印章保管职务,并全权负责该印章的施印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