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高利贷的几种情况:
1.若借贷利率超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规所设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那么便可判定该笔交易属于高利贷范畴;
2.计算复利虽然是高利贷的典型特征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进行复利计算的现象均属于高利贷。
将利息纳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行为,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其利率低于或者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不被视为高利贷;
(2)而当其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3.在借款过程中,如果出借方将利息预先扣除,这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借款人实际能够获取的借款金额,从而变相提升了利率水平。
因此,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款项来计算利息;
4.以他人资金作为媒介,将高利贷出借给他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严禁吸收他人资金转手发放贷款。
”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放高利贷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解读,我们可以得知,高利贷不仅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还会受到严厉打击,可见其违法性质。
3.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设立专门针对高利贷的罪名,仅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然而,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如涉及到违反刑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