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覆盖了第一审级别的民事案件审理。
具体而言,它涵盖了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人民法院,如县、自治县等,以及不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人民法院,亦或是直辖市或自治区所设立的市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力,坚决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此外,通过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与打击,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指控,有效地解决各类民事、行政纠纷,有力地维护了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尊严和权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