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隐瞒病情并非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实际上,如果在婚前即患上了被视为影响结婚与生育的特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麻风病),或者是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的精神疾病,而并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在婚后若这些状况被对方所察觉,便有权利向上诉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因此,可以充分说明,在上述情况下,隐瞒病情并非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