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如有一方未能出席,那么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里,若另一方也未有所行动,则将被视作撤销其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并且没有挽回余地,并且您坚定不移地希望解除这段婚姻关系,那么您有权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最后借助于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