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所使用的单位名称并不统一时,应如何妥善处理?我们为您提供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实际聘用劳动者的单位达成详尽协议,由实际操作的单位全权负责或者分担对劳动者的劳动责任和义务;
其次,如两家雇主经过充分的商议取得了一致意见,那么也可以修改用人单位的主体属性不变,但原有的劳动合同须得以变更后的新雇主名字继续执行。
如果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无法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则该责任将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始雇主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