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涉及到房产归属问题的情况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一方家长全额出资购房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这种情形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独家财产;
其次,当双方父母都参与了购房出资,那么他们的出资比例将决定房产的分配比例;
再者,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置权将由双方协商决定;
此外,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具有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该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
最后,如果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这部分房产仍然属于赠与人所有,不予以分割;
另外,如果是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若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
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