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复议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事故当事人应向上一级负责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上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案件资料;
接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会进行细致的审查工作,并最终形成复核结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在这份复核申请中,必须明确阐述复核请求以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次数仅限于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