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民事及经济纷争案件,本院有权接纳市民与企业间或其它机构间及它们彼此间因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2)关于刑事案情。
本院对由检察官代表人民向本院提出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
(3)行政案件。
本院具有接收民众、公司和其它法定实体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所不满而提起诉讼的职责;
(4)赔偿事项。
当赔偿请求方对于行政机关确认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当,但行政机关却决定不给予赔偿,或者对已确定的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本院将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