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家售卖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索赔请求。
商家的这种销售行为被视为欺诈行为,商家有责任依照消费者所提出的需求,相应地加大对消费者所遭受损失的补偿力度,且补偿金额需相较于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费用多出两倍;
若补偿金额仍未达到伍佰元人民币,则应补偿至伍佰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