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院拍卖经过流拍环节之后的处理流程及其注意事项,具体可归纳为如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到场的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中所设定的保留价格表示认同且愿意以该价位接受被拍卖财产的话,那么该财产便应由这位债权人予以债务抵偿。
其次,若债权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则应于六十日内在进行新的拍卖流程。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若针对已进行过两次拍卖但均告流产的流动资产,债权人仍然表示无法接受,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解除对该资产的查封和扣押措施,并将其归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