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股东依照已签署的投资协议完全履行其应尽的投资责任之后,他们所投入的资金便自然地转变为企业的合法财产。
这项投资协议同样在协议签订方全面履行相关责任后自动终止,自此以后这份协议已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重签。
因此,我们不能将股东投资款项协议转化成借款合同。
倘若当事人决定将原有的股东投资款协议转换为借款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视为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从而触犯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