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涉及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第三方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证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方对错误行为表示忏悔的书面声明,如信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能够证明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照片和视频;
以及来自亲友等人的证人证言。
2.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相关证据应包括施暴者的悔过书;
向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投诉并进行调解的相关文件;
警方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以及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伤害检验报告;
医院的病历资料;
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3.对于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情况,证据应包括证人的证言;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教育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
以及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