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乃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系指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以自身职务为凭借,将公款据为己有,用以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或公然挪用巨额公款用于经营性盈利活动;
亦或是虽挪用公款金额尚未达到“巨大”标准,但在三个月内仍未按期返还,此等恶劣行径皆为法律所不容。
此类罪犯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最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更长期限的监禁,甚至到无期徒刑,面临人性和自由的双重丧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