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个人从工资、薪金中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因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所得,也需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三)对于个人以创作作品为目的所获得的稿酬所得,同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个人因享有特定权利并因此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亦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对于个人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取的经营所得,同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
(六)对于个人因持有债权或股权而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亦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对于个人出租自有财产所获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亦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八)对于个人出售自有财产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同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
(九)对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偶然所得,同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