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投资合伙过程中,股份分配原则通常是根据实际出资额度进行确定的。
对于那些使用非货币形式投入资金的投资方,通常会对其非货币资产进行专业的估值并以此作为入股的依据。
拥有总股权的67%,通常被视为具有决定性的控制力和行使全面决策权力的优势地位;
而拥有51%股权的投资者,则被认为具备了相对裁决权;
至于仅持有34%股权的投资方,他们需要在决策作出前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