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满足三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即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据法律条文,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行犯罪,却依然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如果涉及到单位犯罪,则应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