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某位军人所获取的退役金以及自主择业补偿等形式的一次性款项中,包含了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权分享的那部分份额,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所获得的以下类型财产,被定义为夫妻个人的共同所有财产:
其一,包括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在内的多种收入来源;
其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其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其四,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
其五,除上述列举之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