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曾经遭遇家庭暴力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离婚的情侣或夫妇,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得法官的准许。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需要建立在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经过充分调解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
尽管其中一方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若在庭审之前的调解过程中,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