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到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当行为是否应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这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三类情况之一:
首先,从涉及的资金数额角度出发,如果个人的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总额达到20万元之上,那么该单位的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总额就必须超过100万元;
其次,如果个人在违法活动中累计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人数达到了30户以上,那么该单位在同样情况下累计的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人数就必须超过150户;
最后,从对社会经济所带来的损失程度来看,如果个人的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行为给存款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那么该单位的非法吸储或变相吸储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必须超过50万元。
在法院进行定罪量刑时,主要是依据涉案的犯罪金额来做出判断,而从犯以及自首则被视为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