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出售并购入的房产,若在婚前购置完成,那么该房产可视为婚前财产,归属于购买者的个人私有资产。
通常意义上,婚前财产即指夫妇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所获取的所有财产。
其中,以下几种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
由一方私人拥有的婚前财产;
由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其他应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