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确实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第一种情况,假设在成功取得驾驶证之后,不幸罹患了精神疾病,那么一旦驾驶者的精神疾病被相关机构如实记载且录入到了相应的系统之中,为了安全起见,车管所将不得不注销该名驾驶者的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关于精神疾病的问题,在驾驶员考试的身体检查过程中,通常并未包含对精神疾病的全面检查环节。
如果被发现已经患有精神疾病,而且其档案中对此有所记录,那么此类人士将无法申请领取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