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针对非法集资的犯罪金额,是按照行为人决策和吸收的所有资金进行全额统计的。
但如果在案件发生前或后已经归还了相应的金额,那么这部分金额也会被视为量刑情节,可能在定罪量刑时给予适当考虑。
至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在短时间内将所吸收的资金全部清退,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而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例,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